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8台车辆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J*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J*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K*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K*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K*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LF1795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LD0951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沪G* |
车辆品牌 | 奥迪A6 | 发动机号 | * |
数量 | 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对象权属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来确定,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报告不能成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也不为有关资产的权属状况承担任何责任,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2.本次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不含车牌的价值。 3.本次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 2、本项目若产生竞价,以8辆车合计转让价格为竞价底价,本项目包含的8辆车按照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255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车辆过户退牌费及其他需补缴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车辆本身,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本项目无论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耿寅 |
联系电话 |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