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1日(5个工作日)。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 | 年产 5000 吨热塑性碳纤维预浸料单向布项目 |
建设单位 | 江苏韩 (略) |
建设地址 | (略) 射阳县盘湾镇盘龙大道 (略) 西侧地块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 (略) |
项目概况 | 江苏韩 (略) 拟投资#万元,年产 5000 吨热塑性碳纤维预浸料单向布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5000 吨热塑性碳纤维预浸料单向布的产能。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采取厂房隔声消声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2、本项目排放废气主要为加热废气和配胶废气,其中加热废气通过二级活性 (略) 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DA002号排气筒达标排放,配胶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建成后以全厂为界外扩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3、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格式 (略) 理后,接管至射阳县 (略) 。 4、本项目净化器收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资 (略) 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江苏韩 (略) 年产5000吨热塑性碳纤维预浸料项目于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在盐 (略) 站进行了全文本公示, (略) 址为:http://**。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
项目名称 | 盐城 (略) 码头工程项目 |
建设单位 | 盐城 (略) |
建设地址 | (略) 射阳县长荡镇,232 省道津西河桥西侧,津西河下游右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
项目概况 | 盐城 (略) 拟投资#元建设码头工程项目,其中环保投资#元,占用河道管理范围943.8m2,均为#域面积,占用岸线长度 33m,项目建成后为砂石运输的公共码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本项目运营期涉及船舶尾气、固定吊卸料粉尘、车辆运输扬尘及汽车尾气、河道疏浚恶臭,其中船舶靠岸后连接岸电设施,主机不工作,靠港、离港尾气无组织排放,船舶尾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固定吊通过降低卸料落差、设置 (略) 、雾炮喷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扬尘及汽车尾气通过采用封闭厢式货车,同时控制车速,车辆进出经过冲洗系统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河道疏浚污泥及时运走,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需以码头边界设置 50 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今后不得新增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2、本项目初期雨水、码头及车辆冲洗废水通过集水沟收集进入 (略) 理,上清液回用于喷淋、冲洗;职工生活污水经三格式 (略) 置后用于农肥;船舶产生的舱底油污水经自带的油水 (略) 理后产生含油污水和废油,含油污水转移至码头设置的油污水接收桶,由盐城 (略) 负 (略) 置,废油为危险废物(HW08 900-210-08)由船舶方带走后委托有资 (略) 置, (略) 置;船舶生活污水经自带的三格式 (略) 理后转移至码头生活污水接收装置,由射阳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专车转运至射阳县 (略) 处置。 3、本项目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源经治理后可达标排放。 4、本项目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沉淀池内的沉淀物、河道疏浚淤泥等。船舶生活垃圾靠港后转移至码头生活垃圾接收桶内,由射阳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专车转运至射阳县环境卫生 (略) 置;沉淀物暂存在沉淀池内,职工生活垃圾存放在垃圾桶内,定期委托环 (略) 理;疏浚淤泥由挖泥船带走,不上岸。本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 (略) 置后,对周围环境及人体不会造成显著影响,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所在地下游水工设施主要为黄沙港河大桥,下游不存在取水口、淡水 (略) 域;存在黄沙港国考断面,距离约 24.8 公里,影响的水域主要为下游黄沙港河水域范围,项目对黄沙港国考断面基本无影响,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在落实防范措施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6、本项目#域不涉及液态物质使用,且码头建成后地面均需硬化,运营期对土壤、地下水环境基本无影响。 7、本项目营运期码头维护性疏浚作业对浮游生物的影响总体较小,影响河段不属于鱼类“三场”范围,故不会对鱼类产生不利的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盐城 (略) 码头工程项目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7日 (略) 站环保板块进行了全文本公示, (略) 址为:http://**-#-1-1.html。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联 系 人:项目服务科
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三楼 (略)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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