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怀宁县生 (略) 拟批准《 (略) (略) 年产1800吨新材料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6日(5个工作日)。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电话 | 0556-* | 传真 | 0556-* |
地址 | 怀宁县数据资源(政务服务) (略) | 邮编 |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产1800吨新材料塑料制品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怀宁县马庙镇磨塘村 |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编制主持人 | 何***021(安徽 (略) ) | ||
项目概况 | 新建标准化厂房、仓库、配套用房、设备购置安装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总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本项目运营期投料、混料、破碎等工序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氯*烯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中相关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相关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中标准限值相关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相关限值。 | ||
二、废水:厂区雨污分流,雨水排入附近水塘,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 |||
三、噪声:该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搅拌机、挤出机、冲孔机、破碎机等设备。项目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 |||
四、固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 (略) ,定期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废铁屑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废活性炭、废机油等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 (略) 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