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项目公告截止日17:00:00之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提交报名资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承租意向。项目成交后,确定成为承租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押金;未成为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表明其在《租赁申请与承诺书》中对出租人做出接受出租条件并以不低于首年租赁挂牌价承租标的承诺的确认,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赁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人相关规定为准),并在该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房屋租金,后续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该合同约定自行结算。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承租期内租赁标的须严格遵守报名时营业执照中所载经营范围及所提交《租赁方案》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营业范围,如在租期内更改营业项目或范围,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终止,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租赁标的将重新对外进行公开招租,原承租方可持新的营业执照参与新的公开招租活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以个人参股经营等方式经营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利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其他详见《租赁须知》《租赁申请与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