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 (略) 房山区阎村镇FS07-0104-0077地块(原阎村镇E0-3、E0-5剩余地块)项目核准的请示》收悉。根据《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关于房山区阎村镇FS07-0104-0077地块(原阎村镇E0-3、E0-5剩余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供地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函》(京规自[房]供审函〔2023〕00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规自出[合]字〔2023〕第0077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发建设房山区阎村镇FS07-0104-0077地块(原阎村镇E0-3、E0-5剩余地块)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房山区阎村镇。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69837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规划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控制规模为*平方米(不含地下),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 (略) 筹措解决。
五、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据 (略) 相关规定开展。
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