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 (略)
金属零部件及组件加工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金属零部件及组件加工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渌大道 (略) 交界处西南侧现厂区6#、7#、9#厂房 |
建设单位 | 株洲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4〕15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株洲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 (略) 金属零部件及组件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 (略) 拟投资*元在湖南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渌大道 (略) (略) 厂区6#、7#、9#厂房内建设金属零部件及组件加工改扩建项目。本项目利用厂区现有工程7#、9#厂房和空置的6#厂房,总使用建筑面积9000m2;其中6#厂房建筑面积约2800m2,包括压铸区、材料摆放区、倾倒炉转运包区、半固态倾倒炉区、热整形区、时效炉、固溶区、锯床、厕所、车间办公室等;7#厂房建筑面积约3200m2,包括压铸区、生产物料放置区、模具暂存区、修模区、仓库、后加工区、抛光区、厕所等;9#厂房建筑面积约3000m2,项目依托现有的CNC设备、喷砂设施,新增抛丸设施;同时配套完善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建成达产后,计划年生产加工压铸件共3000t/a,铜、不锈钢CNC加工件110t/a。办公区依托厂区现有;一般固废暂存区、危废暂存间均依托厂区8#厂房现有。本项目所有的压铸件、CNC加工件不涉及清洗烘干;9#厂房的清洗房不再使用,技改扩建后压铸件加工后无需再清洁。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6#、7#车间分别设置“沉淀池+石英砂过滤”各1套,脱模剂用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脱模剂配比用水不外排;6#、7#车间的设备间接冷却水分别设置“冷却塔+循环水池”各1套,冷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 (略) ,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6#、7#车间分别在压铸机上方设置顶部集气罩,收集罩设计为固定罩和电动移动罩组合收集方式,均采用“旋流塔+静电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6#、7#车间的燃气炉均采用低氮燃烧设施,废气经分车间合并收集后,经15m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6#厂房燃气坩埚炉、铝合金中央熔炉废气经“负压收集+布袋除尘”,经15m排气筒排放,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共用同1座排气筒(DA003);7#厂房机边燃气溶解炉废气经“负压收集+布袋除尘”,经15m排气筒排放,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共用同1座排气筒(DA004);喷砂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后,经15m排气筒(DA005)排放;设置密闭抛光间,废气经“负压收集+除尘室+喷淋塔除尘”后经15m排气筒(DA006)排放;CNC设备自带油雾净化设施,加强车间通风;危废暂存间废气通过“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熔化工段铝液熔化产生的熔化炉收集粉尘(颗粒物)、压铸工段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铝液熔化使用天然气燃烧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限值;6#、7#厂房外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A.1标准限值;压铸工段脱模剂、柱塞油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喷砂、打磨等颗粒物及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边角料碎屑、废抹布手套、废化学品包装桶、旋流+静电捕集油污、熔化炉灰渣、熔化炉收集粉尘、废石英砂及过滤泥、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 (略)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除尘粉尘、废刚玉砂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 本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大气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8 t/a、氮氧化物0.75t/a、VOCS0.55 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