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审批〔2024〕69号
四川页岩气 (略) :
《泸205井区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泸205井区产能建设工 (略) 富顺县、 (略) 泸县、 (略) 境内,属川渝四川盆地泸州区块页岩气开采矿权区范围,开采层位为龙马溪组,开采层位页岩气不含硫化氢。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钻井工程、采气工程和集输工程,建成后将新增天然气产能11.09×108立方米/年。
钻井工程主要包括建设7座井场(其中新建4座、利旧3座),新增钻井34口。各井场分别设置钻井、完井和压裂设备,配套清洁化生产不落地系统、压裂液罐、燃烧池、清洁化堆放场等。采气工程 (略) 井站(其中新建7座,利旧1座)。集输工程主要包括新建1座集气站和8条集输管线。项目总投资约36.5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0.60亿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水收集、暂存、处理及运输的全过程环境管理,确保废水得到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优化区域内各个井场的开发建设时序,合理安排钻井时间进度,选取环保友好型泥浆体系,统筹优化并落实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等各类废水区域调配和使用。
清水及水基钻井废水、预处理后的方井雨水及井场初期雨水全部回用于钻井液或压裂液配制。压裂返排液、井站采气废水、检修废水等优先回用于压裂液配制,不能回用的废水用密闭罐车运至本项目所依托的回注井回注处置。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略) 电,柴油发电机采用轻质柴油,燃烧废气经自带的消烟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钻井过程中,对基础油、油基泥浆、油基岩屑等采用密闭罐进行暂存和储运,控制和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测试放喷和事故放喷的天然气由专用管线引至燃烧池点火燃烧。平台井站清管作业、设备检修及事故排放的天然气经放空管燃烧排放。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清水及水基钻井固废等外运资源化利用,油基岩屑、废矿物油、含矿物油废物、气田水沉渣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结合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分布,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标明施工活动区,不得进入古湖风景名胜区(隆昌县)、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涉水工程在枯水期施工,管沟开挖采用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等方式,控制和减缓施工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期结束后须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工作,并加强生态恢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平台井站关井后,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对井口进行封堵,并实施生态恢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结合井场开钻前开展的地球物理勘探,优化钻井施工工艺,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渗、设置清洁化生产不落地系统、安装套管等措施,控制和减缓项目对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控制和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并结合井场、平台井站周边外环境关系及噪声监测情况,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环保纠纷。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建立维护保养和巡线检测制度,设置环境风险监控和应急处置设备,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要求严格制定并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政府、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实施紧急撤离、及时切断事故污染源等应急措施。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根据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环保措施。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你公司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富顺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略) 隆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富顺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略) 隆昌生态环境局,重庆渝佳 (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