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MA5NLLXH86
法定代表人:朱和军
住址(违法行为实施地址): (略) 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华侨经济管理区内 (略) (略) 办公楼一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 (略) (略) ( (略) )年产5万吨生活用纸项目进行突击检查并委托 (略) 对总排放口废水进行水样检测,发现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属于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行为。2022年6月14日,《检测报告》(云检监字〔2022〕151号) (略) 总排口废水化学需要量1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97.2mg/L、悬浮物超标46mg/L,分别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新建企业标准(造纸企业)的化学需氧量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悬浮物30mg/L限值的2.25倍、4.86倍、1.15倍,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略) 生产、污染物治理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 (略)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询问人真实身份;
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略) 企业类型;
6.《关 (略) (略) 年产5万吨生活用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管批〔2010〕41号)和《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 (略) 年产5万吨(一期2万吨)生活用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广西壮族 (略) 江 (略) 执行裁定书扫描件1份,证明年产5万吨(一期2万吨)生活用纸建设项目主体变更的情况,以及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需要履行的环保对策措施;
7.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
8.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7003)原件1份、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7004)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2份, (略) 生态 (略) 提出的整改要求;
9. (略) 数采仪导出的《周期数据》(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原件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导出的《 (略) (略) 污染物监控数据》原件1份,《 (略) (略) 化学需氧量数据比对偏差大于1%的数据统计表》(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原件1份,证明企业存在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1%的情形,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度波动的情形;
10. (略) 《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仪器故障检修记录本、自动监测设施异常数据记录本、试剂更换、核查、校准台账图片,证明企业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对在线监测系统的故障维修情况和数据异常、核查校准情况进行完善的记录;
11. (略) 《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生产报告》、《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复印件各1份, (略) 履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义务的主动性和发现问题后改正态度和整改进度;
12.相片、视频, (略) 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及投产、采样、废水排放情况;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统计的有效传输率截图和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核算情况1份,证明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的核算过程;
14.水环境监测合同扫描件1份、执法监测委托书原件1份、《检测报告》(云检监字〔2022〕第151号)原件1份、 (略)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1份、 (略) 资质认定证书扫描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扫描件1份、采样人员上岗证扫描件2份、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扫描件1份、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扫描件1份, (略) 总排口废水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以上文书,并在2023年1月16日提交的申辩意见中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委托朱和磊参加了听证会,朱和磊在听证期间提出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要求并进行三点申辩,申辩1.处罚不合理,2.未造成相关事故,不应处罚,3.处罚金额过高。
(略) 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 (略) 虽未造成相关事故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应罚则使用正确,处罚合理。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系初犯,并配合调查,本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考虑,处罚金额可适当从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行政处罚金额适当下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2021年1月1日实施)》(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
1.对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行为罚款*万元整(¥70000.00元);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流程如下: (略) 生态环境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选择缴纳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持缴款 (略) 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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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MA5NLLXH86
法定代表人:朱和军
住址(违法行为实施地址): (略) 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华侨经济管理区内 (略) (略) 办公楼一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 (略) (略) ( (略) )年产5万吨生活用纸项目进行突击检查并委托 (略) 对总排放口废水进行水样检测,发现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属于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行为。2022年6月14日,《检测报告》(云检监字〔2022〕151号) (略) 总排口废水化学需要量1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97.2mg/L、悬浮物超标46mg/L,分别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新建企业标准(造纸企业)的化学需氧量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悬浮物30mg/L限值的2.25倍、4.86倍、1.15倍,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略) 生产、污染物治理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 (略)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询问人真实身份;
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略) 企业类型;
6.《关 (略) (略) 年产5万吨生活用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管批〔2010〕41号)和《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 (略) 年产5万吨(一期2万吨)生活用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广西壮族 (略) 江 (略) 执行裁定书扫描件1份,证明年产5万吨(一期2万吨)生活用纸建设项目主体变更的情况,以及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需要履行的环保对策措施;
7.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
8.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7003)原件1份、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7004)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2份, (略) 生态 (略) 提出的整改要求;
9. (略) 数采仪导出的《周期数据》(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原件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导出的《 (略) (略) 污染物监控数据》原件1份,《 (略) (略) 化学需氧量数据比对偏差大于1%的数据统计表》(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原件1份,证明企业存在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1%的情形,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度波动的情形;
10. (略) 《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仪器故障检修记录本、自动监测设施异常数据记录本、试剂更换、核查、校准台账图片,证明企业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对在线监测系统的故障维修情况和数据异常、核查校准情况进行完善的记录;
11. (略) 《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生产报告》、《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复印件各1份, (略) 履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义务的主动性和发现问题后改正态度和整改进度;
12.相片、视频, (略) 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及投产、采样、废水排放情况;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统计的有效传输率截图和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核算情况1份,证明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的核算过程;
14.水环境监测合同扫描件1份、执法监测委托书原件1份、《检测报告》(云检监字〔2022〕第151号)原件1份、 (略)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1份、 (略) 资质认定证书扫描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扫描件1份、采样人员上岗证扫描件2份、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扫描件1份、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扫描件1份, (略) 总排口废水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以上文书,并在2023年1月16日提交的申辩意见中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委托朱和磊参加了听证会,朱和磊在听证期间提出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要求并进行三点申辩,申辩1.处罚不合理,2.未造成相关事故,不应处罚,3.处罚金额过高。
(略) 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 (略) 虽未造成相关事故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应罚则使用正确,处罚合理。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系初犯,并配合调查,本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考虑,处罚金额可适当从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行政处罚金额适当下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2021年1月1日实施)》(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
1.对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行为罚款*万元整(¥70000.00元);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流程如下: (略) 生态环境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选择缴纳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持缴款 (略) 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