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发改行审〔2024〕110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广医一院娄底医院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略) :
《关于 (略) (略) 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娄城发〔2024〕138号)、时代 (略) 编制的《 (略) (略) 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略) (略) 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略) 国资委《 (略) (略) (略) (略) 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四个项目立项的意见》、 (略) 自然资 (略) 《 (略) (略) 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略) 运行效率, (略) 周边的交通流畅度,形成 (略) 络, (略) 域经济发展, (略) 形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根据《 (略)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23〕7号)及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同意 (略) (略) 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11-*-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 (略) (略) (略) (略) 周边。主要建设内容:(1)新建滨湖街( (略) — (略) ),全长822.014米(含长268.856米,宽6米滨湖街地下通道),路幅宽60米(5米人行道+7.5米辅道+3米分隔带+10.5米机动车道+8米中央绿化带+10.5米机动车道+3米分隔带+7.5米辅道+5米人行道);(2)扩 (略) 东侧辅道(松山街—二环线),全长807.171米,路幅宽25米(6米人行道+5米绿化带+10米辅道+4米分隔带);(3) (略) (松山街—南二环),全长为916.954米,路幅宽30米(5米人行道+2米绿带+3米绿道+2米绿带+15米行车道+3米人行道);(4)新建南环线辅道( (略) (略) ),全长845.926米,路幅宽12米( (略) 肩+8米行车道+3米人行道)。工程内 (略) 路基土石方、路面、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项目法人: (略) (略) 。主营业务 (略) (略) 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金 (略) 资源运营。经营范围包括根据政府授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略) 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建项目开发。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投资估算为*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万元(含征地拆迁费*万元),预备费*元。建设资金来源: (略) (略) 周边土地出让收益解决。
五、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事项核准意见附后。
六、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开展项目初步设计。
七、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4个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质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我委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九、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略) 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 (略) (略) 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招标公告发布、中标 候选人公示媒介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察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湖南省招 (略) (略) 公共 (略) | ||||
设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湖南省招 (略) (略) 公共 (略) | ||||
施工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湖南省招 (略) (略) 公共 (略) | ||||
监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湖南省招 (略) (略) 公共 (略) | ||||
设备 | ||||||||
材料 | ||||||||
其他 | ||||||||
核准意见说明: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我委重新核准。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