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4〕39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西部片区荣浩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 (略) 泗阳县,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吴江大道南侧、 (略) 西侧,建有1台30吨/小时天然气锅炉和配套相关公辅设施。企业拟实施热电联产工程,建设3台9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和2台10兆瓦级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建设储运设施区(包括干煤棚、输煤栈桥、转运站、破碎楼、灰库、渣库等)、水工装置区(包括综合水泵房、消防水池、冷却塔、煤水处理池、原水预处理、化水车间等)、辅助生产区(包括汽车衡控制室、汽车衡,入厂煤取样楼等)等公辅工程,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煤水处理池、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热电联产项目建成投产后,现有1台30吨/小时天然气锅炉改为调峰锅炉使用。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温室气体管控,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新能源车辆运输等清洁运输方式,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强化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厂界颗粒物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锅炉排污水排入冷却塔水池,用于冷却塔补水;化水超滤系统反洗水、化水系统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中和后的混床再生废水(阴阳离子交换器)、经煤泥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的运煤系统(含厂房)冲洗水、初期雨水、经现有中和池预处理的天然气锅炉调峰期间排水汇入废水收集池,所有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后,回用于灰库调湿、输煤系统冲洗及降尘、干煤棚喷洒降尘,不外排。锅炉化学清洗排水等非经 (略) 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木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敏感点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废布袋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酸碱溶液储罐区、氨水溶液储罐区(含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化水车间(含配套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和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 (略) 、 (略) 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烟尘≤4.1235/4.5916吨、二氧化硫≤16.6128/18.0128吨、氮氧化物≤32.592/33.642吨、汞≤0.0008/0.0013吨、氨≤2.16/2.23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504/3504吨、化学需氧量≤1.051/0.1752吨、悬浮物≤0.701/0.035吨、氨氮≤0.123/0.0175吨、总氮≤0.158/0.053吨、总磷≤0.014/0.001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泗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5-*-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