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规定, (略) 政府同意,现将龙营围海堤等15宗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标准
(一)管理范围
1、海堤工程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一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2、水闸工程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两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二)保护范围
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二、本次划界范围
(一) (略) 龙营围海堤:属于3级海堤,自营仔镇窑头围至车板镇沙仔路村,全长12.05公里;临海侧和背海侧以堤脚线外3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
(二)营仔河水闸:属于大(2)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320米、左右两侧外延10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80米、左右两侧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三)高墩水闸:属于大(2)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350米、左右两侧外延7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50米、左右两侧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四)江洲围北挡潮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100米、左右两侧外延5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00米、左右两侧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五)江洲围南挡潮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60米、左右两侧外延5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90米、左右两侧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
(六)龙西围卜岭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130米、左右两侧外延5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00米、左右两侧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七)龙西围西山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100米、左右两侧外延5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50米、左右两侧两侧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八)西槎围挡潮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100米、左右两侧外延5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00米、左右两侧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九)博榄围北仔挡潮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延100米、左右两侧外延5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上下游外延130米、左右两侧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十)六东围龙桥挡潮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防冲槽外边线以外50米,水闸两侧各30米以内的地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
(十一)江洲围犁头沙挡潮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防冲槽外边线以外50米,水闸两侧各30米以内的地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
(十二)博榄麦地排水闸:属于中型水闸;水闸上、下游防冲槽外边线以外50米,水闸两侧各30米以内的地域为管理范围;范围线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
(十三)杨古碑碑头水闸:属于中型水闸,上下游以上游铺盖及下游海漫外延50米作为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左右两侧以岸边外延30米作为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
(十四):公园水闸:属于中型水闸;上下游边界以外的宽度50米,两侧边界以外的宽度30m的地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十五):西瓜坡水闸:属于中型水闸;上下游边界以外的宽度150米,两侧边界以外的宽度40m的地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
三、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界标准,结合水利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因素,形成龙营围海堤、杨古碑碑头水闸、江洲围犁头沙挡潮闸、博榄麦地排水闸等15宗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确定了以上15宗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详细节点坐 (略) 水务局进行实名查阅。
四、管理和保护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一)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本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具体有关节点坐 (略) 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实名查阅。
附件: (略) 龙营围海堤等15宗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