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抚松县兴隆乡铭大建筑材料经销处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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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抚松新城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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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抚松县兴隆乡铭大建筑材料经销处碎石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抚松县兴隆乡板石村南0.73km处 |
建设单位 | 抚松县兴隆乡铭大建筑材料经销处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中环 (略)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约9000m2,拟在租用的场地内新建1座封闭式厂房、1个原料堆场和6个成品料仓,厂房内设置1条碎石加工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锤式破碎机1台、振动式筛分机1台、惯性筛分机1台,运输带等。形成年破碎40000m3建筑用石灰岩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环保投资占比7.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喷淋水一部分直接蒸发,一部分停留在物料表面随后蒸发,无废水产生;道路抑尘用水直接蒸发;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综上,拟建项目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 本项目不建锅炉,不设食堂,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项目拟设1条碎石加工生产线,生产线外侧建设一套封闭式厂房,分别在给料机上料口、锤式破碎机进料口、筛分机进料口以及原料堆场设置喷淋装置,生产过程中采用封闭式输送机进行物料输送,原料堆场采用苫布覆盖,定期洒水喷淋。经上述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本项目运营期粉尘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通过预测,拟建工程投产后,主要噪声源经采取防振减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各厂界的噪声值均能达到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投产后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垃圾箱中,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雨水收集池泥沙定期收集,经脱水后外售至回收单位或运至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项目所排各种固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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