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珠海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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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略) 主体综合楼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主体工程 | |||
建设地址 | 康宁路北侧 | |||
建设规模 | 79269.41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36661.16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西北有色 (略) | |||
设计单位 | (略) 建 (略) | |||
施工单位 | 广东 (略) | |||
监理单位 | (略)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晓东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孙菲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曾敏 | 总监理工程师 | 王威 | |
合同工期 | 2022.12.01~2025.03.10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ZJ*51;安全监督注册号:AJ*51本工程项目报建内容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结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略) (略) ;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广东 (略) ;结建式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西北有色 (略) ;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单位: (略) (略) ;结建式人防工程审图单位:珠海正青建筑 (略) 。原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4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