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
(略) ,江西 (略) , (略) 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 (略) (略) 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划分。根 (略) 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
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
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
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
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分时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
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
(三)执行范围。除 (略) 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 (略) 场的 (略) 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
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二、?其他事项
(一)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
〔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 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
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三) (略) 场交易规则, (略) 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此通
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
(四)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 (略) 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强化尖峰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
侧调节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
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踪、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
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
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746?号)以及单独批复 (略) 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废
止。
2022年10月3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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