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环罚〔2024〕#号
当事人名称:嫩江 (略)
法定代表人: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N
地址: (略) 建伟街88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黑市环罚告〔2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运行状态:故障未按时报备;持续时间大于一个月;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2;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积极改正,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