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环罚〔2024〕#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衣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CLE8W5E
地址: (略) (略) 局直哈拉海街25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营的荣军农 (略) 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黑市环罚告〔2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超标因子1个,超标不足30%,水日排放量不足#吨,改正态度积极,并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 (略) 罚,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