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略)吨革基布及家纺面料织造印染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五河县经 (略) (略) (略) 交叉口;
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约96亩,总建筑面积约(略)m2,分两期建设。一期织造建设二栋厂房及附属设施,购置圆机600台、加弹机55台、定型机10台、拉毛机52台等相关设备,形成年产(略)吨革基布的生产能力。二期建设一栋厂房、一栋综合楼及附属配套设施,购置染色机缸28台、脱水机16台、理布机8台等相关设备,为一期工程及五河经 (略) 补全印染产业链。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废水:本项目废水包括染色废水、水洗废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软水制备及再生废水、生活污水。
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加弹废气、定型废气、拉毛废气、剪毛废气、摇粒废气、染料称料废气、醋酸废气、污水收集恶臭、危废库废气等。
固体废弃物: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固废主要有废布料、废水收集池污泥、危险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定型废油、废油桶、软水制备污泥、废活性炭、废树脂、一般废包装材料、废布袋、除尘灰以及生活垃圾等。。
噪声:主体工程、辅助及公用工程等各类生产设施等产生的噪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一)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生产工艺废水(含初期雨水)以“专管专送”输送至依托的五河县印染产业园配 (略) 理厂进 (略) 理。生活污水、软水设施制备浓 (略) 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通 (略) (略) 排至五河县经 (略) (略) 理厂(五河县城 (略) 理厂二期工程)。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拉毛废气、剪毛摇粒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 (略) 理;处理后的磨毛废气、吸毛废气汇总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标准;定型废气、预定型废气:各厂房定型废气、预定型废气收集汇总后采用1套“两级水喷淋洗涤+除雾+高压静电” (略) 理,尾气经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非(略)烷总烃、颗粒物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标准;称料调浆废气:各收集汇总后经1套两级水喷淋+除雾+一级活性炭颗粒吸附+一级活性炭纤维吸 (略) 理,尾气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废气污染物非(略)烷总烃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标准;污水收集池废气、醋酸废气:各厂房污水收集池废气、醋酸废气收集汇总后,接入1套“二级碱液喷淋+生物除臭”装 (略) 理,尾气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要求;危废库废气: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1套一级活性炭颗粒吸附+一级活性炭纤维吸 (略) 理,尾气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非(略)烷总烃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标准。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定型废油、危险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 (略) 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采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消音等措施以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环评单位通过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后认为:安 (略) 年产(略)吨革基布及家纺面料织造印染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生产过程中遵循清洁生产理念,所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能保证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预测结果表明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应急预案,项目的环境风险可控。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综上所述,在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公 (略) 络链接如下:http://**(提取码:26tu)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承担环评的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名称:安 (略)
联系人:邵总;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安徽 (略)
联系人:龚工;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q.com
六、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相关公众。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公告时间内,公众可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通过e-mail、传真、信函或其他便利的形式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参与起止时间: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安 (略)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