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关于
(略) (略) (略) 11号258幢负一层C13号车位的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略) (略) (略) (略) 拍时间2025年1月6日10时至2025年1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 (略) (略)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略) (略) 11号258幢负一层C13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闽(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28.367平方米。
起拍价:#元 ,保证金:9982元,增价幅度:998元。
特别说明:1.上述车位由被执行人自行使用,其承诺于拍卖成交后腾空并迁出该车位,未发现租赁及优先购买权人。本次调查情况截止至拍卖公告发出之日,后续现状请相关竞买人实地查看,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该车位按照实际现状进行拍卖,意向竞买人请 (略) 规定的时间亲自实地看样,实地了解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状、面积、方位等事项。
3、(一)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 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 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认可,法院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若拍卖标的上存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添加部分或人为改建,买受人需自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户 (略) 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公安和教育 部门等相关单位了解,户口迁入迁出等请自行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了解, (略) 执行范围内。
(三)若存在无证建筑被相关部门限制过户的,需按相关 部门要求整改后办理的,由买受 (略) 理并承担相应费 用。无证建筑交付后存在的拆改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四)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1)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本次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等,买受人缴纳本次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契 税。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缴纳方式: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 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 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买受人不承担历史欠缴的其他税费。(2)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费、物业费等欠费均由出卖人承担。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垫付的费用在收到过户裁定书、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申请从拍卖价款中退还,买受人逾期未书面申请退还垫付款的,视 (略) 申请退还垫付款的权利。竞买人竞拍前请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税务、消防 等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房屋的过户登记以及税费、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缴纳情况及过户事宜。
(五)腾退后如有遗留物品,须有买受 (略) 理。
(六)过户权裁定需在税务机关核算被执行人过户所需税费 后向买受人送达,买受人亦可选择先行垫付被执行人应承担部分 (略) 办理退还手续。
4、意向竞买人竞拍前请务必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咨询不动产限购政策及条件、过户限制、办证情况、过户流程、应缴过户税费种类、金额、计税标准及办税流程等事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在拍卖 (略) 后90日内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拍卖标的物以办理交接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办理交付手续后,买受人方可就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除以上注意事项外,拍卖标的的其它未尽事宜请亲自实地看样或者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法院不对拍卖标的任何已知及未知瑕疵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拍成交付清尾款后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参与竞拍的淘宝账号绑定的个人名下,若须登记在他人名下或登记为多人共有(如配偶、子女等)须在拍卖开始前,将委托竞拍或共同竞拍申请书、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略) 。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意向竞买人拍卖 (略) 提交购房所在地的限购资格证明或承诺不存在限购情况,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信诚法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其他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信诚法拍统一安排),有意者请与信诚法拍联系,联系电话:400-870-8508、#(请于工作时间咨询),若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其中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垫付的税费在收到过户裁定书、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申请从拍卖价款中退还,买受人逾期未书面申请退还垫付款的,视 (略) 申请退还垫付款的权利。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流拍后,若上述不动产不存在限购政策或者申请执行人满足限购政策的要求发生抵债的,因抵债产生的税费由抵债人自行承担。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成功后,标的物过户相关手续由买受人或者抵债人自行办理,拍卖标的移 (略) 办理交接手续时的实际现状为准。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另外,根据《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7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三明农商银行梅城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于拍卖成交 (略) 提供首付款缴清证明,并提交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交款时间可放宽至30日。贷款未及时发放不能免除买受人的缴款义务,买受人未在30日内将拍卖 (略) 指定账户,仍 (略) 理。买受人需通过贷款方式迟延一个月缴纳尾款的,应于拍卖开始前3 日, (略) 提交书面申请,并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递交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否则应在拍卖成交7日内后缴纳尾款。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1)拍卖贷款: (略) 国有 (略) ,国有企业,可担保放款,公积金及商业均可办理。联系人,詹经理:#,黄经理#。地址:列东街1号兴业大厦2层。
(2)拍卖贷款:如需代办(咨询)过户、相关税费缴纳、银行按揭事宜。请联系 三明明 (略) 刘经理,手机:#;罗经理:#, (略) (略) 和仁新村31幢一层。
(3) 拍卖贷款:三明世纪同创房 (略) ,联系人:肖经理 #。地址:乾龙新村19幢七楼21世纪不动产(泉州商会七楼)。
(4)拍卖贷款:中国人寿 (略) (略) ,全国大型金融央企,可担保银行提前放款,代办银行贷款、代办过户、税费测算、缴纳等相关事宜;联系人:杨经理 #;肖经理 #。
买受人在办理贷款前需了解自身征信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如因此造成贷款受阻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拍卖款项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信息摘自三明华实资产评 (略) ,评估报告编号:三华房评明(2024)071号。
看样、咨询电话:400-870-8508、#(信诚法拍)、0598-#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40号。
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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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