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县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略)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奉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由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区)、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总投资(略)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各种设备类、服务类、委托代理类、信息化类等采购项目。
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县级发改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财政可承受能力、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审核等工作;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职责落实。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略)元以下投资确立由项目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决策时须严格认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须明确资金筹措方案;集体决策后,须在乡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批。
第四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项目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有监督职能的负责人不得缺席。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服务对象等列席会议。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项目责任人,并将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归入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略)元以上项目须通过江西省投资 (略) (以下简称“ (略) ”)申请赋码,未申请赋码的一律不得办理项目审批、资金申报手续。
第六条项目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标或采购工作。
第七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章 ?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略)元(含)以上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财政预算评审制度,招标采购前须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通过以下方式依法自主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1.招标方式。各类项目可 (略)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程序实施监管。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略)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略)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通 (略) 进行公开招标。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2.政府采购方式。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及以上、(略)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及以上、(略)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略)元及以上、(略)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并 (略) 进行交易。
3.其他非招标交易方式。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服务项目, (略) (略) 、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 (略) (略) 进行交易;村(社区)、县国有企业实施的(略)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略) (略) 进行交易。鼓励采用邀请竞价或邀请随机选取方 (略) 进行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采购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 (略) (略)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金额(略)元以上通 (略)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通 (略) 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金额(略)元以下,货物、设备类、78类中介服务以外的服务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78类中介服务内的服 (略) 上 (略) 进行采购。
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 (略) 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招标采购方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实施 (略) 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第十二条强化标后管理。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挂靠的打击力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并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优化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推荐采取邀请直选随机选取方式,由项目业主邀请6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略) , (略) 通过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中选方。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施工(采购、服务)单位应依法履行合同,并按施工图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五条增加资金不能超过合同价的5%,且增加投资后合同价不能超过(略)元,提出调整方案经“三重一大”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在不突破总投资额的前提下,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突破合同价的除外。超出5%及以上比例的,向上级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审计部门将其列为年度重点审计任务;超出10%及以上比例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将其作为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重点关注,审计、财政部门分别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核查。
第十六条对于隐蔽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方须及时填写隐蔽工程申请单和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全过程施工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应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业主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落实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乡村实施的(略)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 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按招标工程和采购工程要求,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住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有审批项目(含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许可证的项目),按规定共同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项目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对未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九条支付合同款,须采用转账方式拨付到承包方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支付项目进度款或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中标通知(自主选择施工单位的除外)、承包合同、税务发票、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方银行账户等。项目竣工结算时,还需提供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和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的图片资料。结算评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预留结算总额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绿化工程完工满二年并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他项目质保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实行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制,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 (略) 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 本信息;
(二) 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 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略)元以上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 (略) 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 (略) (略)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略) 《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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