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维修预发包项目招标答疑
我部组织的“某部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维修预发包项目”(项目编号:2024-JQXTCD-G1001),答疑内容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第7页11.1.1的“投标人(不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工程业绩应 (略) (略) (略) 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为依据, (略) 页截图。”类似相关业绩不要求备案, (略) 数据或数据 (略) 页截图,针对这方面能否适当调整,或取消该要求?
回复1:类似业绩及投标人(不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工程业绩应以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 (略) (略) (略) 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为依据( (略) 页截图)。
提问2:招标文件第29页2.2.4(2)的技术负责人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以及2.2.4(3)企业业绩要求重复,一般招标项目只针对项目经理作业绩要求,能否把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调整为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要求,比如有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相关专业高(中)及职称证等。
回复2:原2.2.4(2)调整如下:
2.2.4 (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分值代号B) | 项目经理业绩 (50分) | 派驻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得20分;2021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担任过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加10分,最多加30分; |
技术负责人业绩 (50分) | 派驻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的得20分;2021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担任过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加10分,最多加30分; |
提问3:招标文件第30页2.2.4(3)中“投标人或者有分支机构注 (略) 的得40分。”疑似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相违背,此条招标内容能否作相关调整?
回复3:原2.2.4(3)调整如下:
2.2.4 (3) | 信誉及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分值代号C) | 业绩 (30分) |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有一个房屋建筑类项目业绩得10分,本项最多得30分; |
不良行为记录 (20分) | 近 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得满分,有1项不良行为记录递减30%,最低不得分。查看在线截图或承诺书。 | ||
信用 (20分) | 近3年获得AAA级证书的得满分,AA级证书的得满分的70%,没有的不得分。 | ||
响应时间 (30分) | 响应时间:使用单位发出项目需求,承诺随叫随到的得满分(需提交响应时间承诺书),否则不得分。 |
另,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变更为: 2024 年5月8 日8时30分至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变更为:2024年5月7日14时前。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