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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略) 区芦荻山 (略) 建设项目工程
发 包 人: (略) 市 (略) 区芦荻山乡人民政府
承 包 人: (略)
湖 南 (略) 乡 建设厅
湖 南 省 (略) 政 (略)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市 (略) 区芦荻山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略) 区芦荻山 (略)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略) 区芦荻山 (略) 建设项目工程
2.工程地点: (略) 区芦荻山乡黄爱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常武发改投字【 * 】 * 号文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工程内容:新建1#楼 * 层建筑面积 * . * ㎡、2#楼 * 层 * . * ㎡、3#楼 * 层 * . * ㎡,新建水泵房地下 * 层 * .8㎡ (略) 分建设(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以 (略) 列内容为准。
*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的正式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仟 * 佰 * * * 万 * 仟 * 佰 * * * 元 * 角 * 分(¥: *** .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万 * 仟 * 佰零 * 元 * 角 * 分(¥: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 * 仟 * 佰 * * * 元 * 角 * 分(¥: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黄康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略)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略)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略) 市 (略) 区芦荻山乡人民政府签订。
十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十 *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 *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备案机关1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4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略) 会信用代码: (略) 会信用代码: *** M
地址:
地址: (略) 市 * 星路 *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欧克兵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 (略) : 建行 (略)
账号: 账号: ***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略) 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略)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 (略) 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 (略)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 (略) 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略) :是指用于 (略) 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
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 (略) 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 * 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略)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 1.1.5.8 总价项目: (略) 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 (略) 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 (略) 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略)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另外保存 *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 * 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 * 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 * 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略)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略) (略) 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交通运输
1. * .1 (略) 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略) 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 (略)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略) 需的 (略) 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 .2 场外交通
发 (略) 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略) 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 (略)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 .3 场内交通
发 (略) 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 (略)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略) 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 知识产权
1.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3 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 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 .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 * 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 (略) 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 (略) 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略) 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 (略) 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 (略) 的人员。
2.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 (略)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
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 (略) 必需的条件 (略) 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 (略) 需要的 (略) 的交通条件;
(3) (略) (略)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 (略) 前向承包人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略) 统 * 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略) 统 * 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略) 统 * 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略) 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 ) (略) 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略) 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 (略) ,且每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略)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略) 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的 *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略) 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 (略) 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 (略)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 (略)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略)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略)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略) 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 (略)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 (略) 和 (略) 查勘,并充 (略)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 (略) 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 分包的 * 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 * 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 .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略) 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略)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 (略) 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 (略) 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略)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略) 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 (略) 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 (略) (略) 、 (略) 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 (略) (略)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 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略)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略) 。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 致的,按照争议解 (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 (略) 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 (略) (略) 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略)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略)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 (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 (略)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 (略) (略) 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 (略) 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 (略) 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略)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 (略) 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略) ,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 (略) 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 (略) 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 .2.4 项〔 (略) 或部分工程〕 (略) 。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略) 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略) 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略) (略)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 (略) 。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略)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 (略) 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 (略) 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 (略) 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 (略) 专家论证的超过 * 定规模的危险 (略) 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 (略) 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略) 在 (略) (略) 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 (略) 清除 (略)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 (略) 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 (略) 保修期内 (略) 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 (略) 分费用。因基准 (略)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 (略) 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同工期在 * 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 * 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 * 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 %,剩余 * %应在工程开工满 * 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 %,开工满 * 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 %,开工满 * 年前 (略) 支付到位。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略) 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略)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 (略) (略)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 (略) 、施 (略) (略) 防疫和卫生的 (略) 理,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略)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略) 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 (略)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 (略) 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 (略) 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 * 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略) 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 (略)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略) 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 (略)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 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 (略)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 .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略) 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 (略) (略)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 .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 (略)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略) 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略) 。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略) 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略) 家 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 (略)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 .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略) 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略)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 (略) 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 (略)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略) 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略) 分的标准之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 (略) ,承 (略)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略)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 (略)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 (略) 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 (略) 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和检验业务
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9.1.2 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 (略) 。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
9.2取样
检测的试样取样, (略) 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 (略) 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 (略) 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略) 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 (略) 。承包人对由监 (略)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略) 试验。 (略) 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略) 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略) 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略)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略) (略) 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 .3变更程序
*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 .3.3 (略)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略) ,应立即 (略)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 (略) 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 .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 .4变更估价
*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 (略) 理:
* .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
1. (略) 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 %(含 * %)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 (略) 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 % (略) 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 (略)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略) 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 (略) 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 .4.1.2 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 * .4.1.1 的规定调整。
*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 * 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 .4 款〔变更估价〕 (略)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略) 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略) 方式。
第 1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略) 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 (略)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7.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 .7.1 项〔 (略) 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 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 .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 (略) 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 * 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价格调整
* .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P=P0[A+{B1×}-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 ;F * ;F *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 (略) 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 (略) 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 (略) (略) 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略)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 (略) 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 (略) 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 (略) (略) 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
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
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 (略) 期的价格: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 (略) 包括的人工和燃料、 (略) 数量按第 * .1 款中的第 2 种方法调整。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略) 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 .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 *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 .2 款〔法 *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 .2预付款
*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 (略) ,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 (略) (略) 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 * 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略)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3计量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 (略)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 (略) 。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 (略) 支付。
* .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4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 .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 致。
*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 .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略) 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 .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 (略)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略) 分,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略) 分的工作。
*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 (略) 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 (略) 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 .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 * 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略) 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 (略)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 (略) 。
*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略) 分项工程验收
*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 (略) 分项工程施工。
*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
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验收。监理人 (略) 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 (略)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 (略) 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 * 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 (略) 分。
* .2竣工验收
* .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 .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略)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 (略) 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略) 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4 (略) 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 (略) 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5 移交、 (略) 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3工程试车
* .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 (略)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 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 .3.3 投料试车
(略) 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略) 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 (略) 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 .2 款〔竣工验收〕 (略) 。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 (略)
* .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 款〔缺陷责任期〕 (略) 修复。
* . (略)
* .6.1 (略)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 (略) 进行清理:
(1) (略) 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略) ;
(4) (略) 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略) 清理;
(5) (略) (略) 地清 (略) 完成。
(略)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 (略) 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略) 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 (略) 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竣工结算
* .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 .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 .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 .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 (略)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4最终结清
*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 (略) 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 .2缺陷责任期
* .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单位 (略) (略)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 个月。
* .2.3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 天内核实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 * 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 .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 .4保修
*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略) 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 (略) 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略)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略) 修复或委托第 * 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 (略) 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 (略)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违约
* .1发包人违约
*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天内仍 (略) 为的,承包人有 (略) 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 (略)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2承包人违约
*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 .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4 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略) :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 (略) 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 (略) 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 .3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 (略) 计量支付。
*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保险
* .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工伤保险
*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
*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 * 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 .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索赔
*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对承 (略) 理
对承 (略) 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 (略) 支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 .4对发 (略) 理
对发 (略) 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 .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 .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争议解决
*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 * 名或 *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 名,第 *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 * 半。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略) 约定。
*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
任何 * 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略) 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略) 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可研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传真、 (略) 文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略) 过程中的相关会议纪要、签证、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略) 市相关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略) (略) (略) 包括: / 。
1.1.3.2永久占地包括:见施工总平面图。
1.1.3.3临时占地包括:见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本合同 (略)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国家相关规范、 (略)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直接发承包备案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审定的施工图 * 套(提供电子版 *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审定的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业务联系单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 * 日内,随工程进度同步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 日内。
1.6. (略) 图纸准备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按合同 (略)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康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 * 交通运输
1. * .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发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上述手续。
1. * .3场内交通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修建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 *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 知识产权
1. *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本合同 (略) 。
1. * .2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本合同 (略)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本合同 (略) 。
1. * .4承包人在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合同价款调 (略)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 * 、 (略) 。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 (略) 使职权, (略) 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 (略) 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按本合同 (略)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按本合同 (略) 。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 (略)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完成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完成整改后 * 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原件、电子资料。
( * ) (略) 的其他义务:遵守和服从相关管 (略) 管理指示,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承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黄康;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湘建安B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3.2.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签署应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文件, (略) 的进度、质量、安全负总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 个工作日,在岗率为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责令承包人改正,承包人缴纳相关费用及承担 * 万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擅自 (略) (略) 以 * 仟元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 * 万元的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 * 万元的违约金。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本合同 (略) 。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承担 * 仟元违约金。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的批准要求:按本合同 (略)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 * 万元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承担 * 仟元违约金。
3.5分包:本工程禁止分包,均 (略) 完成。
3.5.1分包的 * 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本合同 (略) 。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 (略)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 (略) 。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有关 (略) 职责。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 * 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
理人对 (略) 确定:
(1) / ;
(2) / ;
(3) /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M4. (略)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 * ,预防为主的思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护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承担因管理、教育、培训、措施等缺陷而造成的各类安全施工责任。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本合同 (略) 。
关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与环境卫生标准》JGJ *** 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十章第 * 节安全文明施工 (略)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本合同 (略) (略) 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后十日内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十日内审定。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十日内审定。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3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延长工期。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元/天×经审核确认的延误天数。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万元。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本合同 (略)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按本合同 (略) ,并以国家、省、 (略) 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2)6级及6级以上地震(以 (略) 提供的资料为准) ;
(3) * 天 * mm以上的暴雨, * 次积雪深度 * mm以上等自然灾害 。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 (略) 省住建厅《 (略) 省建筑工程的计价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 * ) (略)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应满足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提供3-4种样品供发包人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装饰主材、水电主材、门窗主材。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M4.1 (略) ,且初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复检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略)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略) (略) 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 .3变更程序
工程增量签证程序:没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证认可的增加工程量,竣工决算时不予认定。
* .4变更估价
*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 (略) 理:
* .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
1. (略) 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 %(含 * %)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 (略) 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 % (略) 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项目发 (略)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略) 价)确定。
3. (略) 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 .4.1.2
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 * .4.1.1 的规定调整。
*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 .4 款〔变更估价〕 (略)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略) 分的 * %奖励给承包人。
*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略) 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 .7暂估价
1、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 :《暂估价 * 览表》。
2、 / 。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第 * 节第 * 条、第 * 条规定确定。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第 * 节第 * 条、第 * 条规定确定。
* .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省住建厅《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十章第十 * 节有关暂列金 (略) ,且每次使用需经发包人、 (略) 踏勘确定。
* .价格调整
* .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省住建厅《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第 * 节物价变 (略) 。
(略) 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3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 (略) 市建设工 (略) 发布的 * 年第 * 期造价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以发布价为准) (略) 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主要材料(以发布价为准) (略) 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 (略) (略) 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 3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下述标准调整
湘建价[ * 号关于《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常建价[ * ]4号《 (略) 区建筑垃圾运输次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建价[ * 号《关 (略) 业劳保 (略) 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常建价[ * ]6号《关于发布我市新型智能环保车运输指导价》的通知;湘建价[ * 号《关于发布 (略) 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 * 号《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 (略) 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常建通〔 * 〕 * 号《常 (略) (略) 关于 (略) 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试行)》湘建价安〔 * 〕 * 号《 (略) 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 * )》湘建价安〔 * 〕 * 号《 (略) 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 * )》湘建价安〔 * 〕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湘建价[ * 号《关于调整过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
湘建价[ * ]4号关于颁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的通知
主要材料价按 (略) 市 * O * * 年第 * 期 常建价{ * } * 号, (略) 发布价没有此项材料价格,则根据 (略) 市相关规定由建设 (略) 门 (略) 询价确定。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的风险;(2)合同中明示及隐含的风险及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整 (略) 必须考虑的风险;(3)工程量变更,投标综合单价将不予调整的风险(4)按照湘建价﹝ * 号文《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 * (略)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湘建价[ * 号关于《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常建价[ * ]4号《 (略) 区建筑垃圾运输次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建价[ * 号《关 (略) 业劳保 (略) 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常建价[ * ]6号《关于发布我市新型智能环保车运输指导价》的通知;湘建价[ * 号《关于发布 (略) 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 * 号《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 (略) 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常建通〔 * 〕 * 号《常 (略) (略) 关于 (略) 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试行)》湘建价安〔 * 〕 * 号《 (略) 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 * )》湘建价安〔 * 〕 * 号《 (略) 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 * )》湘建价安〔 * 〕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湘建价[ * 号《关于调整过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
湘建价[ * ]4号关于颁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的通知
主要材料价按 (略) 市 * O * * 年第 * 期 常建价{ * } * 号, (略) 发布价没有此项材料价格,则根据 (略) 市相关规定由建设 (略) 门 (略) 询价确定。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 .2预付款
*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 .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 .3计量
* .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工程计 (略) 。
* .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开工后当月3日前报送前 * 月计量工程量。
* .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第 (略) 。
* .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 .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 / 。
* .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 .4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第 * 章第 (略) 。(1)按每月进度支付本月实际完成量的 * %,但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前,建设费用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 %;(2)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 %;结算完成 * 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 %;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 天内 * 次性支付,质保金不计息。
* .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合同 (略) ; * 式 * 份。
* .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本合同 (略)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 .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本合同 (略) (略) (略) 市相关规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本合同 (略)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本合同 (略) (略) (略) 市相关规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 .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本合同 (略)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略) 分项工程验收
* .1.2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 .2竣工验收
*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 (略) 市相关竣工验收及移交相关 (略)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担违约责任。
* .2.5移交、 (略) 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 (略) 市相关竣工验收及移交相关 (略)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日承担合同价款0. * %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日承担 * 仟元的违约金。
* .3工程试车
* .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 .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 . (略)
* .6.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 日之内。
* .竣工结算
* .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除按本合同 (略)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按本合同 (略) 。
* .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申请单后 * 日内审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并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天内付清。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 (略) 。
* .4最终结清
* .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式 *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的第 * 天内。
* .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 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 天内。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个月。
* .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竣工验收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 内 * 次性无息支付。
* .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 .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 .4保修
*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质量保修书。
* .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
* .违约
* .1发包人违约
*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 .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工期顺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2承包人违约
* .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合同 (略) 。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本合同 (略) 。
* .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本合同 (略)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 .保险
* .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 (略) 。
*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 (略) 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湘建价〔 * 号) (略) 。
* .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 (略) 。
* .争议解决
*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 .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 .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 (略) 申请仲裁;
(2)向 / (略) 起诉。
* 补充条款
1、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按照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 * 〕 * 号)执行。
2、社会保险费按湖 (略) 乡建设厅〔 * 〕 * (略) 。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市 (略) 区芦荻山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 致就 (略) 区芦荻山 (略)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道路、桥梁工程、箱涵工程
(2)给排水、 (略)
(3)路灯、电气、弱电工程。
*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1年,绿化工程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计算。单位 (略) (略) 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略)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略) (略) (略) 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略) : (略) :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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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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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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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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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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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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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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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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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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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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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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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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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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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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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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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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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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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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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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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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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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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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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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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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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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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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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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