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长宁县2024年第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实
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申请事宜的公告
为扎实开展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公平、公开、公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根据长宁县住建城管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长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长宁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城建管函〔2021〕12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第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申请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长 (略) 内侧的竹海小区未分配房源(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主)。
二、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截止时间。
(一)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二)社区(或初审单位)初审、公示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
(三)复审截止时间。长宁镇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长宁镇政府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县民政局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复审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
(四)为适应国家保障性政策新要求,2023年已领取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仍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并提供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便于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三、本批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为申请之日前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元(即:*元/年*0.6=*.2元)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为申请之日前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元(即:*元/年*0.4=*.8元)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本批次申请家庭成员(即:申请人及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需在2人(含2人)以上,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长宁镇城镇居民户籍2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无户籍限制)。具体的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详见长宁县住建城管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长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长宁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城建管函〔2021〕129号),以上文件可以在长宁镇各社区、 (略) 公示公告栏查询。
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的通知》(川建保函〔2019〕392号)、《建立两张清单优化两类配置健全两个机制 完善住房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9〕7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的通知》要求,所有在保、曾保和已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保障对象信息均必须全部录入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请各申请人务必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和提交申请所需资料。未按要求认真填报和提交申请所需资料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1.长宁县住建城管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长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长宁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城建管函〔2021〕129号)
2.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内含《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等3个申请表)
长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