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一期) | |
建设地点: | (略) 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海工业园云兴路15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鑫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4月06日至2023年04月12日 | |
项目概况: | 该项 (略) 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海工业园云兴路15号,厂区东侧为青岛鑫 (略) ;南侧隔云兴路为 (略) ;西侧为青岛博 (略) ;北侧为 (略)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2768.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306.31平方米。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MPP/PE管材生产线1条、PVC管材生产线1条、PVC管件生产线1条等,主要原辅材料为HDPE高度聚*烯5000吨/年、PP聚*烯颗粒3000吨/年、PVC树脂粉1800吨/年、CPE氯化聚*烯28吨/年、ACR*烯酸酯45吨/年、稳定剂31吨/年、色母粒0.5吨/年、硬脂酸5吨/年等。项目达产后,年产PVC管材1400吨、PVC管件400吨、PE管材5000吨、MPP管材30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混料、破碎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严格50%。挤出、注塑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氯*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Ⅱ中排放限制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排入青岛 (略)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夜≤65/55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包装桶等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