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略) 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略) 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方案》(六办发〔2021〕8号)的通知和金寨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水平, (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略) 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略) 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六民社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 (略) 络,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守住不发生规模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持全护理2500元/人/月、半护理1500元/人/月标准(含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93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75元/人/月。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在“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审批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审查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 (略) 备案,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略) 对当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五、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 (略) 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 (略) 备案。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 (略) 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人一档资料的归档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结合我县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略) 、 (略) 直接拨付到乡镇三资账户,由乡镇按月核实拨付至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略) 、 (略) 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略) 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略) 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 (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住建、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我县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 (略)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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