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通〔2022〕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略) 港南区2022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年产*套智能家具项目,年加工水洗羽绒(羽毛)*吨、年产*套高级羽绒寝具建设项目D地块〕。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 (略) 港南区八塘街道新*社区、桥圩镇何平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 用地 |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草地 | |||||||||||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灌木 林地 | 其他 林地 | 农村 道路 | 坑塘水面 | 设施 农用地 | 田坎 | 农村 宅基地 | 其他草地 | |||||||
(略) | 港南区 | 八塘街道 | 新*社区 | 新屋村民小组 | 集体 | 2.1100 | - | 1.1314 | 0.0401 | 0.1774 | 0.1368 | 0.0407 | 0.0409 | 0.4163 | - | - | - | 0.1264 |
烂塘村民小组 | 集体 | 3.2230 | - | 2.3713 | - | 0.3815 | - | - | 0.0698 | 0.2588 | 0.0028 | - | 0.1388 | - | ||||
桥圩镇 | 何平村 | 第1村民小组 | 集体 | 0.1066 | 0.0877 | 0.0166 | - | - | - | - | - | - | - | 0.0023 | - | - | ||
第6村民小组 | 集体 | 0.2024 | - | 0.1622 | - | 0.0402 | - | - | - | - | - | - | - | - | ||||
面积总合计 | 5.6420 | 0.0877 | 3.6815 | 0.0401 | 0.5991 | 0.1368 | 0.0407 | 0.1107 | 0.6751 | 0.0028 | 0.0023 | 0.1388 | 0.1264 |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水田 | 0.0877 | 79.7100 |
旱地 | 3.6815 | 79.7100-83.3550 |
果园 | 0.0401 | 83.3550 |
乔木林地 | 0.5991 | 79.7100-83.3550 |
灌木林地 | 0.1368 | 83.3550 |
其他林地 | 0.0407 | 83.3550 |
(略) | 0.1107 | 83.3550 |
坑塘水面 | 0.6751 | 83.3550 |
设施农用地 | 0.0028 | 83.3550 |
田坎 | 0.0023 | 79.7100 |
农村宅基地 | 0.1388 | 83.3550 |
其他草地 | 0.1264 | 33.342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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