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作出审批意见。现将作出的审批意见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5-#(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宝 (略) (略) 交叉口
邮 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1 | (略) (略) 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平宝环审[2024]18号 | 2024.10.18 |
22 | 关于平 (略) 仓储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平宝环审[2024]19号 | 2024.10.18 |
33 | 关于宇晨新能源宝丰县300MW风电场项目(一期100MW)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平宝环审[2024]20号 | 2024.10.18 |
平宝环审[2024]20号关于宇晨新能源宝丰县300MW风电场项目(一期100MW)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