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知〉》(川水函【2018】887号)相关规定,眉山 (略) 于2024年12月3日在项目所在地洪雅县召开“有机废弃物 (略) 理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
参加验收的有水保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验收组认为“有机废弃物 (略) 理生产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意“有机废弃物 (略) 理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眉山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眉山 (略)
监测单位:四川新 (略)
建设地点:四川省/ (略) / (略)
备注:
- 附件1:汇宇农业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pdf
- 附件2:汇宇农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1).pdf
- 附件3:验收鉴定书(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