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 (略)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略) 城镇燃气实际,起草了《 (略) 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12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信请寄至: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服务中心( (略) 珠海路14号,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请发至:*@*63.com。)
附件: (略) 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2日
附:
(略) 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实施意见。
一、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略) 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联席会议制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召集单位,公安、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能、水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为成员,负责 (略)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地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
二、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二)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 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 0m范围内的区域;
4.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其它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 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 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O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 Om?5O.Om范围内的区域。
4.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其它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明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活动
(四)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 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1.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2.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 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现场指导。
四、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基础工作
(六)完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和标识标志
1.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地下燃气管道现状进行普查或补测修测,全面摸清管径、管材、走向、管道控制阀门、埋深、运行压力级制等基础数据,完善燃气管道档案资料,加快建立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做好纸质及电子档案更新。
2.燃气经营者应当结合全面摸排和日常管道巡查,及时补齐和完善燃气管道防腐、绝缘、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设置,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完好。
(七)建立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资料
1.燃气经营者应当简化程序,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提高办事效率。动态更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清单。
2.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整理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每个环节的图文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工作见证,留存备查。
五、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前阶段责任
(八)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书面函询燃气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燃气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明确施工区域燃气管线保护负责人,做好各类施工进场单位的管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燃气经营者现场踏勘,燃气经营者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开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3.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应当组织勘察、施工、燃气经营者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压力)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九)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1.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项目概况,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均应当邀请相关燃气经营者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并形成记录。
(十)燃气经营者
1.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在接到咨询1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咨询意见书应当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管线走向及注意事项等。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应当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3.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剖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特别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六、落实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责任
(十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应当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
2.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经营者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1.应当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应明晰相关燃气经营者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2.应当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燃气经营者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3.应当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施工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4.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经营者,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5.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者,待与燃气经营者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6.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燃气经营者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7.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8.如施工中不慎造成管道防腐层损伤、PE管线变形,须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禁止施工人员隐瞒隐患,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腐层修补工作,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十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施工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当委派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十四)管道燃气企业
1.应当认真落实《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工程项目 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增强巡线队*,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
2.应指 (略) 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控制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1天两次,对地下燃气管道不能准确把握信息的,燃气经营者要派专人定点现场督促指导。
3.应当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与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
4.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要求时,应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通报信息应保留记录,监护内容、过程、问题处置等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
5.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七、强化多元化监管
(十五)加强日常巡查巡检。燃气经营者完善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周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鼓励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多种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项目,除将燃气管道保护纳入许可审查的重点内容外,还应当在项目实施中加强监管。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四级建立完善监管机制,搭建项目信息推送、共享平台,将工程项目落实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执法内容、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发现、处置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施工活动。
(十七)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燃气管道安全纳入本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采取查阅档案和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人员从经营许可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组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场所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安全设备维护检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方面进行逐项细致检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不断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对相关企业的高质量、全覆盖、常态化安全监管、智慧监管。
(十八)推进信息化监管。燃气经营者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建立中压及以上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对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推广智能标志标识应用,完善标志标识电子标定、主动警示、故障提示、破坏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八、强化多元化执法监管
(十九)开展联合执法。对参建各方和燃气经营者贯彻执行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对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而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损坏事故的,以及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隐患处置不及时的单位和人员,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
(二十)实施联合惩戒。将建设作业活动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
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十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十、强化应急处置
(二十二)应急预案及抢险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燃气管道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燃气经营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燃气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燃气经营者接报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燃气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听从指挥,协助燃气经营者抢修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