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现对《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26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一、第5页“对国家级、省级和达到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订单溢价收购”更正为“对国家级、省级和达到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 (略) 场调节价收购”。
二、第6页“ (十)发展贡献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和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至 50 万元奖励。”更正为“ (十)产值增幅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和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产值增幅情况,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至 50 万元奖励”。
特此说明。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