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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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河西路1区32栋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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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 (略) | |||||||
评估机构 | 中威正信(北京)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储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26 | |||||||||
评估值(万元) | 1032.06 | 账面价值(万元) | 2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目前为第三方占用状态,转让方承诺,于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退工作。 2、转让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3、转让标的价格含增值税。 |
标的信息
建筑面积(m2) | 1616.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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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
附件 | 房产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央储备粮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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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阿勒泰 (略) 北屯镇西大街53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周新莉 | 成立日期 | 1989-10-10 | |||||||||
注册资本 | 4,*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03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粮食(含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农副产品代储代销、收购、销售业务;化肥销售;房屋、场地、设备、器材资产的租赁和销售业务;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关于拟处置库外资产的请示》中储粮新泰[2023]23号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储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XU | |||||||||
批准单位 | 中国储 (略) | 批准日期 | 2023-11-2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央储备粮 (略) 处置库外粮贸大楼、住宅房有关事宜的批复》中储粮综[2023]347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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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3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并向天津 (略) 提供转让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未经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 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 (略) 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价的,或参与竞价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3)同意按照标的房产现有状况受让标的房产并且完成标的房产的现状交接; (4)同意本转让标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变更登记等后续事宜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房产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本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6)同意自行了解本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各项法规及政策要求,如因自身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政策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同意因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格等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以补偿转让方等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8)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同意并接受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易和交付; (10)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房产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以及现场踏勘,接受以房产现状进行交付,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费用及风险。 7、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