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环责改字〔2024〕7001号
广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7W1K22Q
地址: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才
2023年11月9日,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新桂 (略) 对你公司运营的江州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新桂检(水)字〔2023〕842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放口,粪大肠菌群7.1×103个/L、总氮15.2mg/L、总磷0.55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粪大肠菌群103个/L、总氮15mg/L、总磷0.5mg/L)6.1倍、0.01倍、0.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现场拍照、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证。
2023年7月25日,江州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7月6日废水总排放口粪大肠菌群超标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3〕7008号,要求江州镇污水处理厂限期进行整改。2023年11月9日,我局对江州镇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执法监测,发现你公司废水仍存在超标情况,且超标倍数和超标因子均存在增加的情形。江州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略) 立即整改:
一、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
二、限期整改期间,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污水排放。
我局将依法对江州镇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江州镇污水处理厂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限产停产办法》、《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对江州镇污水处理厂实施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等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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