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法定 期限 | 承诺 期限 | 业务类型 | 处罚适用种类 |
1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及其附属 (略) 罚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 (略) 令第409号)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 (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2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 (略) 罚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 (略) 令第409号)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 (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3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 (略) 罚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4 | 对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 (略) 罚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 (略) 令第40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 (略)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5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略) 罚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29日通过)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略) 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 (略)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6 |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 (略) 罚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7 |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 (略) 罚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1998年12月 (略) 令第2号)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警告 |
8 | 对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 (略) 罚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省政府令第176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9 | 对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 (略) 划结果或者地震 (略) 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 (略) 罚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 (略) 划结果或者地震 (略) 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10 | 对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 (略) 罚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11 | 对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 (略) 罚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6月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
12 |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启用、维护、管理不符合 (略) 罚 |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3月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90日 | 60日 | 一般程序 |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