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及规范表 | |||||||||||
事项名称 (按最小颗粒度填写) | 事项类型 | 材料清单 | 行政相对人申请承诺审批需满足的条件 | 承诺审批方式 | 可承诺审批的申请材料 | 作出决定方式 | 失信情形 | 失信惩戒措施 | 备注 |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3.拟聘用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名单;4.承诺书。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职业教育领域的行政处罚等。 | 申请人事前承诺,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事后补齐材料。 | 1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当场作出决定 | 1.未按时补齐承诺审批材料; 2.经事后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 1.责令限期整改; 2.撤销决定; 3.收回已发证照; 4.予以行政处罚; 5.纳入信用记录。 | |||
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 | |||||||||||
3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 |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仅限分立、合并审批事项);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5.承诺书。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职业教育领域的行政处罚等。 | 申请人事前承诺,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事后补齐材料。 | 1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仅分立、合并需提供) | 当场作出决定 | 1.未按时补齐承诺审批材料; 2.经事后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 1.责令限期整改; 2.撤销决定; 3.收回已发证照; 4.予以行政处罚; 6.纳入信用记录。 | |||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 |||||||||||
3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 |||||||||||
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达到相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办公及服务场所证明(没有建筑面积限制。(1)属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2)属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4.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满足以下条件任意一项,视为达到专职工作人员条件:(1)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2)取得职业指导员(师)职业资格证书;(3)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师)职业资格证书;(4)大专以上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学历;(5)参 (略) 场主管 (略) 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5.法定代表(负责)人亲自申请的,提供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6.法定代表(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略) 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须提供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事前承诺,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事后补齐材料。 | 1设立申请书 | 当场作出决定 | 1.未按时补齐承诺审批材料; 2.经事后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材料(如能信息共享核实则不再要求提供) |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盖单位公章);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说明书1份(盖单位公章); 3.企业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1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涉及员工的联名意见1份;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1份。(盖单位公章)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职业教育领域的行政处罚等。 | 申请人事前以承诺书代替部分申请材料,政府部门事后查证、监管。 |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说明书1份(盖单位公章)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未按时补齐承诺审批材料; 2.经事后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 1.责令限期整改; 2.撤销决定; 3.纳入信用记录 | |||
2.企业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1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涉及员工的联名意见1份;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1份。(盖单位公章)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份(盖单位公章);2.公司章程1份(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3.法定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1份(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5.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1份(原件,盖单位公章,现场核验后退回);6.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1份(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盖单位公章,现场核验后退回);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份(原件,盖单位公章,现场核验后退回);8.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单位委托书1份(盖单位公章)。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职业教育领域的行政处罚等。 | 申请人事前承诺,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事后补齐材料。 | 1.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1份(原件)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未按时补齐承诺审批材料; 2.经事后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 1.责令限期整改; 2.撤销决定,收回已发证照; 3.予以行政处罚; 4.纳入信用记录。 | |||
2.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1份(原件,盖单位公章 | |||||||||||
3.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1份(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盖单位公章) | |||||||||||
4.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份(原件,盖单位公章 | |||||||||||
5.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委托书1份(盖单位公章) | |||||||||||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 公共服务 | 1. 1张近期免冠2寸白底电子照片(jpg格式)2.证书信息更正申请(现场填写)3.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核实后退回)4.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等有效证明(信息大面积错误等特殊情况下需提供)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失信已修复;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为我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并可查询 | 申请人事前承诺,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事后补齐材料 | 承诺办理后需要补齐材料: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或《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等有效证明。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未按时补齐承诺审批材料; 2.经事后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 1.责令限期整改; 2.撤销决定; 3.收回已发证照; 4.纳入信用记录。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公共服务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2.已就业的,提供与当地非公单位(组织)《劳动合同》原件(如已参加社会保险,可从社保系统获取参保数据,该材料无需提供);灵活就业的,提供灵活就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如与滴滴、 (略) 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或实行个人承诺制(如已参加社会保险,可从社保系统获取参保数据,该材料无需提供);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按就业创业所在地接收管理原则。如已参加社会保险,可从社保系统获取参保数据,该材料无需提供);未就业的,提供户口本原件(按户籍所在地接收管理原则);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提供与单位脱离行政(或劳动)隶属关系的批文、批复或通知原件(如在三个月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从社保系统获取停保数据,该材料无需提供)。 | 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 申请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 当场作出决定 | 1.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2.申请材料造假。 | 1.如审批材料时发现失信行为,拒绝受理; 2.如事后核查发现,撤销决定,并进行退档处理。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公共服务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拟接收人事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原件。 | 档案已在申请机构托管 | 申请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2.申请材料造假。 | 1.如审批材料时发现失信行为,拒绝受理; 2.如事后核查发现,撤销决定,档案已转出的将进行档案追回。 |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公共服务 | 1.个人申请查档: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由窗口服务人员代查)2.单位申请查档:合规的档案利用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查档人(2名中共党员)身份证件原件。 | 档案已在申请机构托管 | 申请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 当场作出决定 | 1.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2.申请材料造假。 | 1.如审批材料时发现失信行为,拒绝受理; 2.如事后核查发现,视情况追究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存档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 档案已在申请机构托管 | 申请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 当场作出决定 | 不存在失信情况 | 不存在失信情况 | |||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公共服务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2.档案补充材料原件。属学历学位类材料的,必须密封包装(原存档学校须盖骑缝章)。 | 档案已在申请机构托管 | 申请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 当场作出决定 | 1.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违反承诺内容; 2.归档的补充材料造假。 | 1.如审批材料时发现失信行为,拒绝受理; 2.如事后核查发现,没收造假材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追究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公共服务 | 存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 档案已在申请机构托管 | 申请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 当场作出决定 | 申请材料造假。 | 如当场核查发现造假,拒绝受理;如事后发现,开具函件追回作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追究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