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貌和城乡生态环境,加强建筑行业垃圾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略)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略) 行政区划内的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运输、回填、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后再利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负责计划、监督、指导、考核、 (略) 政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有关工作,其他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当通过“三定规定”明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垃圾行业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分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各自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略)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 (略) 、蓬溪县、大英县建筑垃圾行业主管 (略)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计划。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运输、回填、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八条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单
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
第九条 (略) 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采取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措施。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有关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概算。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要求,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尽量避免项目施工中变更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施工(拆除)单位应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推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略) 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纳入文明施工要求,对未落实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环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请的主体、环节、时点、条件,以及变更等要求,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
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略) 政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排放的建筑垃圾,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作为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排放),商请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暂存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排放),依法设置装修垃圾暂存地点。
第十四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由建筑垃圾产生者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的主体、环节、时点、条件,以及变更等要求,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种类实行分类运输,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工程泥浆、装修垃圾、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将建筑垃圾运输种类、运输量等信息及时上报建筑垃圾承运地(建筑垃圾产生者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承包、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信用评价制度,定期主动公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单信息。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推行部门联合执法, (略) 络技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的主体、环节、时点、条件,以及变更等要求,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在施工(拆除)现场就地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满足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噪声防治的有关要求。
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结合建筑垃圾排放规模和处置工艺水平实施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生产和应用,依法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再生产品清单并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资源化产品供需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包括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运输、回填、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市住房城 (略) 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和招标工作。
大英县、蓬溪县、 (略)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并自行组织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和招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区域,应当结合得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期限等要求,为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的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处置)。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区域,建筑垃圾产生者以及管理责任单位,除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回填利用和抢险救灾紧急调用外,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
未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区域,应当将建筑垃圾交予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的企业运输,以及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的企业处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补偿、合理盈利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确定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产生者、管理责任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运输、处置)单位、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为发生地生态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处理结果抄送行为发生地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建筑垃圾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019年12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