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楚弘木制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4年6月15日,湖 (略) 组织湖北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3位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该公司“中楚弘木制品生产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验收组成员和与会代表现场实地检查了项目实施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监测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概况
项目名称:中楚弘木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湖 (略) ;
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建设地点: (略) 嘉鱼县渡普镇东正街1号。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湖 (略) 于2022年3月委托湖北 (略) 编制完成了《中楚弘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2年2月22 (略) 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关于中楚弘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嘉审[2022]5号)。
(三)验收范围
该项目的验收范围与内容为中楚弘木制品生产项目建设内容及批复中的要求。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和企业提供的资料,本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与环境影响报告表设计的部分内容无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及接 (略) (略) ,后经渡普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金水河
(二)废气
下料粉尘:风管收集+双桶布袋除尘器; 木工粉尘:风管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 原料干燥废气:产生量极少,引至车间顶部排放,加强扩散; 喷漆废气:车间封闭+负压抽风+过滤棉+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 食堂油烟:油烟净化器+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DA003)营运期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参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 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有组织、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标准要求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项目厂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4类(面向通江大道一侧)标准。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粉尘、木屑及边角料、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危险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矿物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保部门统一清运;
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粉尘、木屑及边角料、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收集粉尘、木屑及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危险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矿物油):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 (略) (略) )进行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生活污水(化粪池出口)pH排放浓度在7.40~7.50(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119~127mg/L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51.2~60.2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28~33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7.82~8.11mg/L之间,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在2.30~2.52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渡普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pH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2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5mg/L、悬浮物≤160mg/L、氨氮30mg/L、动植物油≤100mg/L)。2.废气
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木工粉尘排气筒(DA001)中主要污染因子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在2.56~2.89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49~0.056mg/m3之间,喷漆废气排气筒(DA002)中主要污染因子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在1.23~1.27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013~0.0019mg/m3之间,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在20.5~21.3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16~0.033mg/m3之间,木工粉尘均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喷漆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非*烷总烃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3个点位的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51~1.04mg/m3之间,厂房开窗处非*烷总烃浓度在0.97~1.14mg/m3之间,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车间门窗外1m处非*烷总烃浓度监测结果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在0.139~0.335mg/m3之间,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N2~N4昼间噪声在52.5~54.6dB(A),夜间噪声47.7~48.5dB(A),N1昼间噪声在62.6~63.6dB(A),夜间噪声47.1~48.8dB(A) 均满足厂界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限值;厂界南侧、西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限值。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粉尘、木屑及边角料、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危险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矿物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保部门统一清运;
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粉尘、木屑及边角料、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收集粉尘、木屑及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危险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矿物油):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 (略) (略) )进行处置;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采取各种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建成后各废气、废水污染物、厂界噪声经处理后均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有合理的处置途径,对环境影响较小。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1、补充排污许可证;
2、核实验收期间的固体废物产生类别、产生量及处置量,规范建设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和危废暂存间,完善标识标牌、管理台账、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经营资质类别等资料。
3、完善场 (略) 和沉淀池设置,确保初期雨水能有效收集,补 (略) 图;
七、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中楚弘木制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