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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租房承租人死亡且无其他共同申请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公租房。为规范公租房管理与使用,我局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已死亡承租人有继承权的近亲属限期腾退公租房,并办理退房手续,至今仍有部分已死亡承租人的近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逾期未办理相关事宜。
现特发公告,请以下已死亡承租人的近亲属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到我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原承租人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我局将清理屋内的物品,腾退住房,如因此造成的一切财产毁损灭失,由遗产继承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望相互转告。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