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耀 (略) :
本院受理的刘悦诉云南华耀 (略) 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云南华耀 (略) 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3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云南华耀 (略) 向申请人刘悦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万零*佰**圆整);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万零*佰**圆整),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略) 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 (略) 申请执行。
(略) 劳动人 (略)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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