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 (略) (略)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略) (略)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验收
建设单位: (略) (略)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意见等(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12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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