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一、 (略) 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略) 上独立进
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从未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如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内的咨询电话;拍卖界面中存在的各种推 (略) 、辅拍机构无关,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业务等存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本公告中图片、文字、视频、附件材料等授权后可以下载传阅转发,但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涂改拍卖公告、图片、视频、拍卖须知、调查表、附件材料等中载明的内容。
涉及标的物展示、 (略) 提供的标的物位置定 位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及实际为准,最终 (略) 所有。
三、本案已委托四川 (略) (略) (略) 共同办理咨询、看样等相关辅助事务,其收取的拍卖服务费用按照四川省 (略) 发布的标准执行,拍卖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成交后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减。
(略) (略)
2024年09月18日
(略) (略)
公 告
(2024)川0184执804号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04日10时至2024年10月05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 (略) (略) (略) (略) 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财产 | (略) 廖家镇民和村16组1-2楼其他用途房地产 | ||
起拍价:79.*元 | 保证金:*元 | 加价幅度:0.*元 | |
实际坐落 | 廖家镇民和村16组53号1-2楼 | ||
权证号/登记时间 | 监证*、监证*/ | ||
国土证/土地使用权登记终止日期 | 崇国用(2015)字第546号/2072/07/22 | ||
标的物所有权人 | 彭秀英、王能雄 | ||
所占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
实际用途 | 其他 | ||
建筑面积(㎡) | 440.70㎡ | ||
分摊土地面积(㎡) | / | ||
所在楼栋建筑物总层数 | 1-2层 | ||
朝向 | 偏南北朝向 | ||
装修 | 入户为防盗门;铝合金窗;室内客厅地面铺地砖,内墙刷乳胶漆、贴墙布,顶棚刷乳胶漆;卧室地面铺木地板,内墙刷贴墙布,顶棚刷乳胶漆;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铺地砖,内墙贴瓷砖,顶棚为铝扣板吊顶 | ||
所在楼层 | 1-2层 | ||
室内布局 | 布局基本合理,便于使用 | ||
权利限制情况 | (略) 已查封,有抵押 | ||
财产现控制占有情况 | 被执行人居住 | ||
备注 | 瑕疵说明: 一、房屋成交,买受人在期限内将尾款支付完毕之后,本院会将房屋过户于买受人(不具备过户条件的除外),本次拍卖的房屋由被执行人居住,后续房屋具体交付时间在成交过户 (略) 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本次拍卖不包含现存在于室内的动产、可移动设备等,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三、根据拍卖标的的《用地平面图》,宗地四至均为彭秀英,无公共通道出入,若其他人购买该房产,会存在地役权限制情况。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略) 所提醒的情况,参与竞买则视为接受,请谨慎决策。 |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本院委托成都泰宇房地产 (略) 对拍卖财产进行传统评估,最终确定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41.*元。
2.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财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财产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自拍卖成交过户裁定送达买受人后1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在确认成交裁定发出后将依法向买受人交付财产。
3. 本次 (略) 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略) 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开始前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竞买标的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作为代理人参与竞买,相关权利义务由联合竞买人承担。参与联合竞买的各个主体须在竞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 (略) 提交完整、合法的有效证明及手续。 (略) 审核确认竞买资格和代理资格后,才能报名参加竞拍。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本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七、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
八、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 (略) (略) 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九、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4年10月12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略) 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略) (略) 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 (略) 崇 (略) 支行;案款卡号:*1979;银联号:*)款项交付后应 (略) , (略) 通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尾款缴纳凭证) (略) (略) (地址: (略) 崇阳 (略) 410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当在 (略) 通知之日起 (略) 办理并领取《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略) 办理的,法院将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按悔拍处理,没收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并重新拍卖本标的物。竞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十一、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 (略) 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的,依法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 (略) 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 (略)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便于买受人及时 (略) 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 (略) (略) 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 (略) 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 (略) 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三、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标的及其他服务咨询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 (略) 崇阳 (略) 410号
(略)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