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堰雅苑4栋117-2号门面房房屋租赁(第2次)公告
项目 名称 | 柏堰雅苑4栋117-2号门面房房屋租赁(第2次) | |||||||||
项目 编号 | 2024AGG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0551-(略)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4年10月14日9:00始至2024年12月16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15日9:00时始至2024年12月1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柏堰雅苑4栋117-2号门面房 | 1-2/2 | 钢混 | 103.33 | 6 | 6.(略) | 0.5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明珠大道柏堰雅苑4栋117-2号门面房。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项目房产面积为估算面积,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仅为商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KTV、洗浴、餐饮、黄沙、水泥、建筑材料、废品回收、任何形式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不得从事噪音、污染较大、营业性歌舞娱乐以及其他有碍 (略) 环境的行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实际租金基础上递增 5 % 。先支付后使用,(略)方需在租金到期前一次性交齐下一年度全年租金。租期外给予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未经出租人同意,严禁搭建任何夹层、隔层等建筑物和设施等,涉及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分区改动的,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审图和验收备案程序,合格后方可经营,租赁房屋不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的,严禁住人,违反以上条款,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 (略) 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 (略) 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略) 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略) 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 (略)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 (略)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1室,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 (略) 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孔工 ,联系电话:0551-(略)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略)( (略) (略) 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 (略)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1室) | |||||||||
技术支持 | (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第一层至第二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 (略) 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 (略) 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 (略) 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 (略) 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 (略) 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 (略) 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 (略) 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略)方):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房屋承租方((略)方):
租赁项目名称:
租赁项目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柏堰科技园产业服务中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间数
建筑面积 m2 租赁用途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该房屋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房屋租赁用途要求等相关规定,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金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略)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略)方。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合同解除)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而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足时,(略)方有权要求(略)方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补足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逾期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略)方另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时间
(一)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自第二年起租金均按在上一年实际租金基础上递增5%。
(二)(略)方将租金缴至指定的账号。
户名: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账号:(略)2558
开户行:徽商银行高新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略)MB(略)C
(三)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略)方需在租金到期前一次性交齐下一年度全年租金,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提前1个月缴纳租金的,可记入履约良好信用记录。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略)、(略)双方合同签订后,应于 5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交接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5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略)方收回房屋。
5.(略)(略)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略)方退还(略)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承租期间(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5.(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承租的权利;(略)方履约未满三年的,则不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略)方竞标成功,(略)(略)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如(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按时清场搬离,归还(略)方房屋。
9.(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方应对(略)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略)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 (略) 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上级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上级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上级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同时(略)方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情形(略)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略)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略)仟元(¥ 3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7.未按照租赁公告中房屋租赁用途要求内容使用房屋的。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300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否则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度年租金的30%),如解除租赁时(略)方租期未满一年,(略)方必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度年租金的50%),在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略)方应将(略)方预交租金的余额部分退还(略)方。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度年租金的60%)。
2.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租赁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度年租金的60%),如解除租赁时(略)方租期未满一年,(略)方必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度年租金的50%);如解除租赁时(略)方租期已满一年、未满三年,(略)方必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度年租金的30%);如解除租赁时(略)方租期未满三年,则不享有免租装修期,该期限内按首年租金正常计算房租。
4.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除须补交相应款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3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略)方另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略)方违约责任。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1.5倍支付占用使用费。
6.(略)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略)方追讨。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略)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略)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略)方承担。
2.承租期间如发生(略)方将该房屋分租、转租或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情况,则视为(略)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略)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如(略)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略)方房屋,所造成的(略)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略)方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向(略)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对此(略)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其它约定:
(1)(略)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略)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
(2)(略)方在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不当而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租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租赁公告中对意向承租方要求的所有内容视作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 (略) 备案。合同签订地点:柏堰科技园产业服务中心 。
本合同一式四份,(略)(略)双方各执一份, (略) 国资委备案一份,合肥高新 (略) 留存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柏堰雅苑4栋117-2号门面房房屋租赁(第2次)项目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4AGGCJ(略)
合肥高新 (略) 受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委托,2024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对柏堰雅苑4栋117-2号门面房进行公开租赁。2024年12月17日,该项目竞价截止,因无人参与竞价,本项目未成交。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 (略)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