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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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年产7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 | 天津合 (略) | (略) 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通路1号B2厂房 | 天津绿水 (略) | 天津合 (略) 主要生产汽车隔音降噪产品,企业拟投资2000万元建设年产7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即本项目)。本项目选 (略) 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通路1号B2厂房,租赁厂房购买并安装生产设备,项目以生产汽车塑料零件、汽车橡胶零件、汽车用各类传感器、各类配套管件、汽车用阀门、各类配套五金件、水性阻尼材料和铝箔波纹管为主,建成后可实现年产7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 | 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分别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 1“橡胶制品制造行业 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及“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P1)的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标准限值;颗粒物(P2)和锡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应限值;*醛(P2)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标准限值;二硫化碳、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能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能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二硫化碳、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车间外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 废水 本项目运行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循环水、测漏排水、锅炉排浓水和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水,本项目废水达到《橡胶制品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污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津天自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生产设备、风机、空压机、锅炉等,根据预测分析,在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的前提下,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本项目建成后整个厂区噪声对四侧厂界影响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机油、废胶桶、废清洗剂桶、废切削液桶、废助焊剂桶、废切削液、清洗废水及槽渣、废沾染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并委托具有对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理,去向合理。 本项目产生的废橡胶、橡胶边角料、废塑料、防水膜边角料、金属边角料、废焊材及焊道污物、各种塑料管材和线材边角料、废包装物、废布袋、除尘器回收粉末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清运处置;废模具、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定期由城管委清运。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清晰,各类固体废物处置去向明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 | 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6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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