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9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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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氮化铝陶瓷项目 | (略) 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暖通街,租赁宁夏龙翔新材料孵化园西区4#厂房和装备车间,以及东区16#厂房建设 | 宁夏北 (略) | 宁夏合创 (略) | 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暖通街,租赁宁夏龙翔新材料孵化园西区4#厂房和装备车间,以及东区16#厂房建设,项目地理坐标为4#厂房中心坐标(106度17分55.206秒,38度43分21.919秒);装备车间中心坐标(106度18分0.189秒,38度43分23.064秒);16#厂房中心坐标(106度18分0.903秒,38度43分15.365秒);本项目为扩产技改项目,拆除原有4#厂房内的氮化铝粉体生产线(已停产)后,新增2条基板生产线(生坯供应HTCC生产)和1条结构件生产,并设置酸洗、碱洗和激光切割工序,以满足产品末端加工需求,同时,租赁宁夏龙翔新材料孵化园西区装备车间,建设HTCC生产线1条,租赁宁夏龙翔新材料孵化园东区16#厂房,建设基板生产线2条和结构件生产线1条,分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元。 |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止“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脱泡、流延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排胶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印刷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及新增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等。 本项目投料工序主要设置于4#厂房和16#厂房,均设置于封闭车间内,氮化铝和烧结剂等粉状物料投料过程采取人工投料,将盛装有物料的投料容器由投料口进入球磨混料机混料仓内后,对投料口进行遮盖,以降低投料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少量逸散投料粉尘最终以无组织形式排入车间,通过门窗等进入大气。根据分析,本项目4#厂房投料工序粉尘产生量为0.0011t/a、产生速率为0.0002kg/h,16#厂房投料工序粉尘产生量为0.0073t/a、产生速率为0.001kg/h,逸散量较小,最终通过门窗等途径进入大气环境,对大气环境影响有限,厂界颗粒物能够满足《陶瓷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6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本项目氮化铝基板和HTCC基板生产均涉及真空脱泡和流延工序,主要设置于4#厂房和16#厂房。根据分析,本项目4#厂房新增真空脱泡和流延不凝气依托厂区现有RTO焚烧装置(TA001)处理后,由1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1),RTO焚烧装置排气筒NMHC最终排放量为0.072t/a、排放速率为0.010kg/h、排放浓度为5.0mg/m3,二次污染物颗粒物最终排放量为0.010t/a、排放速率为0.001kg/h,排放浓度为0.5mg/m3,SO?最终排放量为0.014t/a、排放速率为0.002kg/h,排放浓度为1.0mg/m3,NOx最终排放量为0.114t/a、排放速率为0.016kg/h,排放浓度为8.0mg/m3,NMHC排放能够《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NMHC:50mg/m3,2.26kg/h),颗粒物、SO?和NOx排放均能够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SO?:50mg/m3、NOx:180mg/m3)。 16#厂房新增真空脱泡和流延不凝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26)后,由1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6),NMHC排放量为0.828t/a、排放速率为0.115kg/h、排放浓度为23mg/m3,均能够《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NMHC:50mg/m3,2.26kg/h)。 本项目氮化铝陶瓷基板、HTCC和氮化铝陶瓷结构件生产均涉及排胶工序,排胶炉主要设置于4#厂房、装备车间和16#厂房。 根据分析,本项目4#厂房排胶工序废气经排胶炉上部自带焚烧装置(TA011~TA021,采用电阻丝加热焚烧方式)焚烧处理后,由1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3),NMHC排放量为0.066t/a、排放速率为0.009kg/h、排放浓度为9.0mg/m3;本项目装备车间排胶工序废气经排胶炉上部自带焚烧装置(TA023~TA025,采用电阻丝加热焚烧方式)焚烧处理后,由1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5),NMHC排放量为0.012t/a、排放速率为0.002kg/h、排放浓度为4.0mg/m3;本项目16#厂房排胶工序废气经设备自带焚烧装置(TA027~TA039,采用电阻丝加热焚烧方式)处理后,分别由2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7/DA008),NMHC排放量为0.5t/a、排放速率为0.069kg/h、排放浓度为34.5mg/m3,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NMHC:50mg/m3,2.26kg/h)。 本项目激光切割工序主要设置于4#厂房机加工区,配套激光切割设备运行过程均封闭,切割粉尘集中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22)处理后,由1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4),颗粒物排放量为0.891kg/a、排放速率为0.0001kg/h、排放浓度为0.2mg/m3,能够满足《陶瓷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30mg/m3)。 3.本项目运营期4#厂房新增废水主要为酸洗槽、碱洗槽产生的清洗废水、新增职工生活污水,装备车间新增废水主要为新增研磨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新增职工生活污水,16#厂房新增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新增职工生活污水。本项目4#厂房和装备车间均位于孵化园西区,4#厂房新增清洗废水与装备车间经研磨设备过滤器过滤后的研磨废水一起依托原有沉淀池(2座容积为5m3的沉淀池)中和处理后,与经化粪池(依托孵化园,容积为30m3)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含装备车间职工生活污水),以及装备车间产生的冷却循环系统排水一起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16#厂房位于孵化园东区,新增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一起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总排COD浓度为382mg/L、BOD5浓度为204mg/L、SS浓度为189mg/L、NH3-N浓度为34.9mg/L、TP浓度为4.3mg/L、TN浓度为57.0mg/L、TDS浓度为357mg/L,均能够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A级标准及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 5.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其他原辅材料拆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袋、包装桶,油压机产生的废液压油、流延工序产生的废PET膜、切片工序产生的生瓷边角料、打孔工序产生的生瓷碎屑、研磨工序产生的废研磨砂等静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塑料包装袋、沉淀池产生的污泥、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机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以及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收尘灰和废活性炭和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其他原辅材料拆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袋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油压机产生的废液压油暂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流延工序产生的废PET膜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切片工序产生的生瓷边角料集中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本项目HTCC基本生产工序等静压成型后,需对素胚进行裁切,会有生瓷边角料产生,无法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集中收集后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打孔工序产生的生瓷碎屑集中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研磨工序产生的废研磨砂集中收集后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等静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塑料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定期清掏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机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集中收集密封包装后暂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处置。以及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收尘灰集中收集后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