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机构联系人:曹佳莹 联系电话:021-#
业务负责人:许永亮 联系电话:010-#-743、#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上海市邮政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63号503室)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略) 63号503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19)长字不动产权第#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869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3.72 | 房屋总层数 | 6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系交易双方各自按规定承担交易税费。本次评估结果为 (略) 场价值,同时未考虑若资产出售将引起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事宜。 (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在提供资料时未作特殊说明的,而本评估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 (略) 理。 (五)、本次资产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机构及参加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确无任何特殊利益关系,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进行了公正评估。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不少于250天。 2、 项目转让过程中,如发生转让主体变更的情况,则项目终结,退回意向方或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价款,解除已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有),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转让方有 (略) 置标的。 3、 评估报告结果为含增值税结果,未考虑评估对象在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各类税费影响。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276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 (略) 络竞价方案(详见公告附件),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及竞买文件,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102.#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国家、房屋所在地或贷款银行对交易首付另有规定且规定首付款比例更高的,从其规定)。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出具凭证后转让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得到贷款金额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足部分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或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已付价款(不含保证金)并另 (略) 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接收标的房产。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如涉及补交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交付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房屋进户交付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若标的内无水、电、煤等一切公用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10、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 (略)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1、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定受让方后,除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 (略) 理。 1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①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 ②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③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④转让方如因整体规划需进行标的权利人变更,受让方须配合转让方终结本项目,互不追究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2.#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电话预约后统一安排看房 |
展示地点 | 房屋所在地 |
联系人 | 曹女士 |
联系电话 | 021-#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竞价方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