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8日-2023年9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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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2000套木门项目 |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路7号 | (略) | 本次拟在自有厂房内新增木门生产线,包括四面锯、冷压机、涂胶机、全自动封边机等生产设备,建成后达到新增年产2000套木门的生产规模。 | 江苏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扩建项目水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上层清液回用,不外排,不新增废水排放。 2、扩建项目开料打磨、开槽钻孔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高空达标排放;喷漆、晾干工序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喷涂废气先经“水帘+干式过滤”预处理后,和晾干工序废气及经集气罩收集的涂胶贴面、封边、覆膜工序废气一起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 扩建项目涂胶贴面、覆膜、喷涂、晾干、封边、开料打磨、开槽钻孔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颗粒 (略) 地标《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相应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地方标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4中相应标准,该标准中未作要求的厂界无组织颗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标准;厂区内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3相应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扩建项目产生的如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机油桶、污泥、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如边角料、废封边条、废装饰膜、废包装材料、废布袋、集尘灰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扩建项目建成后,以1号厂房胶合板加工车间和2号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在此范围内新增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