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28日我局对以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28日-2023年8月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联 系 人:王要才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ACL3NPXY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白成林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略) 新型建材科研示范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3]75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略) 新型建材科研示范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新型建材科研示范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泸州高新区——机械装备产业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内购买厂房,安装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水泥筒仓、搅拌机等设备,建设石材加工生产线1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2条、混凝土预制件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石子及机制砂160万吨,商品混凝土100万立方米,混凝土预制件30万立方米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8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47.5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2022-2025)》等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符合泸州高新区——机械装备产业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凝土预制件生产线配套的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砂石加工、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水泥罐、粉煤灰罐、矿粉罐仓顶粉尘采用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对生产车间、堆场进行封闭,减少粉尘外溢;同时在易产尘设备及厂界处设置喷雾降尘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制,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工序,不外排;砂石清洗废水,搅拌设备、罐车冲洗废水进入一体化泥水分离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食堂废水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研发中心废水一并经预处理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的环境管控,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一般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分区防渗,强化环境管理,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报告表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004t/a、氮氧化物0.237t/a、颗粒物0.013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2.60t/a、氨氮0.26t/a、总磷0.03t/a,经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37t/a、氨氮0.04t/a、总磷0.004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7/28 | |
有效期自 | 2023/7/28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