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通过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填报骨科脊柱类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及协议量
(一)采购品种。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二)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附件2)。
三、采购周期
本次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从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确认的采购量。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等因素,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内填报。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采购周期内每一年的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重点工作
(一)做好执行准备工作。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按照联采办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清单,将脊柱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初次手术应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规范产品挂网。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要求,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采购平台与国家、自治区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
(三)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在采购期内通过采购平台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确保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产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落实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骨科脊柱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原则上一个整年度采购周期内不允许更换配送企业,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通过采购平台申投诉处理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换。
(五)强化企业履约及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监管。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强化平台提示、预警功能,及时更新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加强对未按购销协议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区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五市医保部门根据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通报,根据具体情况约谈完成进度较慢的医疗机构,并将通报约谈情况抄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五市医保部门在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和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中选部件组成高价非中选产品系统、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国家集采骨科脊柱类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附件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