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区规模以下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
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宝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局(办)、各分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区泥河流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宝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局(办)、各分局、各相关企业,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河道及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动物粪便、抛弃动物尸体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等;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采砂、取土、取水、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从事水上经营活动。
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提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在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防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五、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二)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由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