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2年9月20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20日-9月26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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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检测实验室 |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工 (略) 3号2号楼二楼 | 江苏 (略) | 项目场所面积890平方米。本项目属于新建,租用现有厂房,通过购置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等仪器设备,建成后形成每年约检测样品(废水、废气、噪声、地下水等)*个的检测能力,本项目不包含微生物检测。 | (一)按“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 (略) 建设,雨水经雨水管道 (略) (略) 。项目实验产生酸碱类试剂废液及其清洗废水经中和处理后与含重金属、有机溶剂类试剂的实验后段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及生活废水分别排入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 (略) (略) 接入南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南城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龙尾河。项目含重金属、有机溶剂类试剂类实验废液及其前段清洗废水按危险废物处置。 (二)使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种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室内作业,采取减震、消声、封闭相关场所等有效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试验废气与危废间暂存废气。 项目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分别收集,硫酸雾、氯化氢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与经“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实验室、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达标后一起通过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项目实验室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 (四)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项目实验废弃物、变质实验试剂、实验废液、含重金属及有机溶剂类实验前段废液、废活性炭等危废收集至危废暂存库后,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废反渗透膜组件, (略) 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中相关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