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 (略)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着力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 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区域设置
(一)禁燃区域:除以下特定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市区范围内均为禁燃区域。
(二)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设置: (略) 正门对面自摆区、滨河路靠河侧人行道外水泥地、飞鹅岭小游园(标识范围详见附件图片)。
二、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时间范围内早上8点至晚上24点。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市民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四、禁止事项和相关处罚措施
(一)市民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即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七)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略)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应遵守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十)处罚措施: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热线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收到举报线索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