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展示货架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展示货架生产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后曾33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园镇溪庄村,租赁 (略) 闲置房厂,租赁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拟招入职工20人,均住厂,不设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均为昼间),年产展示货架7000平方米。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主要为锯切开料、雕刻工序产生的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封边工序热熔胶加热产生的有机废气,冷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打磨、调漆、喷漆和晾干产生的颗粒物和有机废气。
项目打磨、调漆、喷漆和晾干产生的废气经一套“水帘柜+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
项目锯切开料、雕刻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冷压、封边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无组织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北侧及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他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漆渣、水帘柜循环水、喷淋塔循环水、废活性炭、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完好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金属边角料、木材边角料、废次品、焊渣、除尘器集尘、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2024年3月20日在生态 (略) 进 (略) 络公示,于2024年3月27日进 (略) 络公示,截至公示结束,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新建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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